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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记账报税之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资产转让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费收入主要是指利用无形资产,如转移到使用取得的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形式的权利,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作出收到附带权益,亦构成允许手续费收入渡资产使用权。
资产使用权收入转移首先,确认和计量
资产转让使用权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二)能够可靠地计量。
★(1)如果合同或协议收取一次性费用,①,不提供后续服务,这将被视为确认商品销售的可支配收入的资产,②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规定在有效期内分期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收入。
★(2)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费以分期付款方式,收费金额,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或方法所规定的确认收入分期收取。
二,让渡资产使用收益权的会计处理
当转移企业服务收入确认资产使用权,确定收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 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为他们提供转移资产,如发生异化,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等科目相关的企业资产和费用的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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